广西警察学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桂警院通〔20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工程项目从招投标阶段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等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审计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基建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一)纳入学校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经学校批准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 审计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审定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五)做好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九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二)复核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过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二)审核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二)审核预算变更事项(基础变更、设计错漏变更除外)。
(三)审核基建材料(设备)采购事项;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五)审核工程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二)审核建设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四)审核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的情况;
(五)审核资金来源、分配、上缴和结余留成使用情况;
(六)审核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基建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送交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二)审核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1.单项预算 1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经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2.单项预算 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审计处视工程建设内容复杂程度自行审核或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和审计处复核,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
3.单项预算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审计处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和审计处复核,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4.基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预算安排、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招标施工说明、招标答疑文件等。相同或者相近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的达到送审额度的项目不得拆分成小项目规避审计。
5.所有报送至审计处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必须采用博奥软件计价,广联达软件算量。
6.审计处复核后提出的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必须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审核结束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各送一份到审计处备案。
(三)基建管理部门须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送审资料,详见附件一。
(四)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送审资料应按照要求一次报送齐全,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将报送资料退回基建管理部门,视为项目尚未报送。
(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送审手续并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直接用于工程招标工作,无需审计处再出具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基建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在封闭或拆除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审计处,审计处现场见证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的验收,有签证内容的现场办理签证。
(二)工程变更(基础变更、设计错漏变更除外)审计。
1.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千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备案;
2.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千元以上(含 5 千元)2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送基建管理部门。
3.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5万元以下,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将审核结果送基建管理部门,再报校长审批。
4.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将审核结果送基建管理部门,再送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5.对经批准的变更事项,基建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并附批准文件、变更内容、依据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相关材料。送审前,基建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基建材料(设备)(含新增加部分),在实施采购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材料单价及总价、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审计处参与学校基建工程材料采购询价小组组织的市场考察、询价及谈判。基建管理部门报送审计的程序和办法按以上第(二)款执行。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后,将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基建管理部门。
(五)工程索赔审计
工程索赔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按以上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竣工结算价款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均须报审计处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三)审计处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1.单项结算 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施工方报送结算资料,审计处视工程建设内容复杂程度自行复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复核结算,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
2.单项结算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施工方报送结算资料,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复核结算,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3.所有报送至审计处审核的结算文件必须采用博奥软件计价、广联达软件算量。
4.审计处复核后提出的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必须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审核结束后由审计处自行出具或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最终的结算文件,并送1份给基建管理部门保存。
(四)基建管理部门须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二。
(五)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按照要求一次报送齐全,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基建管理部门,视为结算资料尚未报送项目。
(六)按规定必须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再进行复核,由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直接报送。评审完毕后将评审结果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将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具体资料如下: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二)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包括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三)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
(四)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入账入库的资料。
(五)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审计办结时间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办结时间
(一)招标文件的审核:5 个工作日;
(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1、单项预算400万以内(含400万)的工程项目:7 个工作日;
2、单项预算400万以上5000万以内(含5000万)的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
3、单项预算5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2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办结时间
(一)合同审核:每件 3 个工作日;
(二)其他:2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办结时间
(一)工程变更审计:5 个工作日;
(二)工程索赔审计:14个工作日;
(三)进度款审计: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办结时间
(一)竣工结算价款 400 万元以内(含 400 万元)的工程项目:7 个工作日内出初步成果,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竣工结算价款 400 万元以上5000万以内(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初步成果,4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竣工结算价款 5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内出初步成果,8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办结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以上审计项目办结时间是以审计处收到真实、完整、有效的审计资料的签收日为起算时间。因资料该补充而不及时补充或者承包方不按时对数等原因耽误时间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六章 审计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坚持原则、为工程项目审计做出突出成绩的内审人员,单位予以表彰,并按工程项目审计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工程招控价(预算)资料一览表及承诺书
工程名称:
序号 | 必须提供资料明细 | 要 求 | 是否提供(打✔) | |
1 | 内部文件处理笺 | 原 件 | 是□ 否□ | |
2 | 立项文件和会议纪要 | 原 件 | 是□ 否□ | |
3 | 有效施工蓝图或施工方案 | 原 件 | 是□ 否□ | |
4 | 已盖章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 原 件 | 是□ 否□ | |
5 | 地质勘察报告 | 原 件 | 是□ 否□ | |
6 | 电子版施工图(CAD)、预算书(博奥)等 | 原 件 | 是□ 否□ | |
7 | 其他作为编制预算依据的材料(图片、测量数据等) | 原件或 复印件 | 是□ 否□ | |
1、以上资料保证完整、真实、有效。 2、若有必须补充的资料,当收到审计处通知时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3、收到审计处电子版审核文件5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造价 | ||||
报送部门 | 接收部门 | |||
报送人: 报送时间: |
接收人: 接收时间: |
附件二
工程结算资料一览表及承诺书
工程名称:
序号 | 必须提供资料明细 | 要 求 | 是否提供(打✔) | ||
1 | 内部文件处理笺 | 原 件 | 是□ 否□ | ||
2 | 有效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 原 件 | 是□ 否□ | ||
3 |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 原 件 | 是□ 否□ | ||
4 | 已盖章结算书 | 原 件 | 是□ 否□ | ||
5 | 已签字盖章的签证单 | 原 件 | 是□ 否□ | ||
6 | 已签字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 | 原 件 | 是□ 否□ | ||
7 |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原 件 | 是□ 否□ | ||
8 | 电子版竣工图(CAD)和结算书(博奥) | 原 件 | 是□ 否□ | ||
9 | 其他作为结算依据的材料(图片、表格、现场记录、政策文件等) | 原件或 复印件 | 是□ 否□ | ||
1、以上资料保证完整、真实、有效;结算工作进行中若发现签证部分有遗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审计处接收结算资料当日起算)一次性补充完整,若未补充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造价。 2、若有必须补充的资料,当收到审计处通知时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则涉及该补充资料造价以审计处核定为准。 3、收到审计处电子版审核结算文件7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造价。 | |||||
施工单位(盖章) | 基建管理部门 | 审计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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